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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系指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凡涉及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及本办法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监管力度,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排除隐患,并制定有针对性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实验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学校安全管理领导统一指导。教务处、保卫处是学校危险化学品管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各学院(部)具体负责本单位涉及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第六条 教务处主要负责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全过程活动进行管理、协调、监督、检查;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采购、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细则;完善其对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控作用等。

第七条 保卫处做好全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重点负责危险化学品从申购到处置全过程管理、监督和检查;负责做好实验室各类化学品消防安全工作等。

第八条公司(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定期组织研究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并对本单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安全负第一责任。

第九条公司(部)主管实验室工作副院(部)长负责组织起草制定本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体系和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公司(部)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十条公司(部)实验室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教学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储存安全负直接责任。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具体情况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明确人员岗位职责,经学院(部)审核确认后报教务处、保卫处备案,并抓好贯彻落实。

实验室安全员做好危险化学品领用和使用记录,定期向学院(部)主管领导上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档案资料,并对在实验室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由各单位任命的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保管人要相对稳定,定期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不得任意调换。

第三章 采购及领用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一般由各学院(部)统一采购,归口管理。一般情况,须先填写“申请批准单”,详细写明品种、数量、用途,经学院(部)分管领导同意,报保卫处审核并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采购下列化学危险品需持有《化学危险品采购证》:

1.爆炸物品;

2.一级氧化剂;

3.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和溶解气体;

4.一级自燃品;

5.一级遇水燃烧物品;

6.一级易燃液体;

7.一级易燃固体;

8.剧毒品中的剧毒物品;

9.一级酸性腐蚀物品。

第十四条使用压缩气瓶的单位必须到资质完备的正规定点厂家购买。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发放、领用管理。

1.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方可上岗,须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应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储存;

3.危险化学品发放必须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单位、领用人等信息。

4.领用危险化学品,应填写“太阳成集团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必须双人领用,并经两位保管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严禁任何实验室或个人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出售或赠送的危险化学品;严禁向校内外单位出售或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四章 存放与保管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九条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

第二十条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第二十一条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二十二条对爆炸物品、剧毒物品必须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对于剧毒化学试剂、药品,各单位各实验室的使用应根据具体需求,精确地计算用量,必须是一日一次的用量,严禁存放在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对危险化学品库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审批手续必须完备才能予以发放,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第二十五条压缩气体(剧毒、易燃、易爆、腐蚀、助燃)钢瓶的管理:

1.要存放在安全地方(加锁铁柜或单独房间内)。

2.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

3.化学性质相抵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瓶要分开存放。

4.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的气瓶。各种气瓶必须按期进行技术检验: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或损伤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5.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6.气瓶的瓶帽要保存好,充气时要戴好,避免在运输装卸过程中撞坏阀门,造成事故。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二十七条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以及通讯、报警等必要装置。

第五章 使用

第二十八条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及时、如实对使用人、用途、用量等信息进行登记,确保台账明晰、准确。

第三十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实验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学院相关规定安全开展实验。

1.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各项规定,安全使用、安全操作。

2.员工在使用危险化学品前,教师应指导员工查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详细讲授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

3.使用剧毒化学品、易爆化学品时,操作时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员工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一次全部消耗或反应完毕,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实验过程要精确计量和核查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用量,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教务处和当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废弃物处置

第三十三条各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首先应回收综合利用。无法自行处置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应经过基础净化处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规范分类暂存。

第三十四条公司(部)派专人负责收集本单位的实验危化废弃物,委托具有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企业统一收集处理。

第三十五条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丢弃。

第三十六条销毁处理存放过久、失效变质、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学校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依法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

第七章 运输与装卸

第三十七条 装运时应轻装轻卸,堆置稳妥,防止撞击、重压、倾倒和磨擦,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第三十八条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混合装运。

第三十九条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第四十条夏季气温在 30以上时,从上午10点钟到下午4点钟,一律停止装运易燃易爆物品及氢气、液氯、乙炔等气瓶。

第四十一条不得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第四十二条 按规定,提取剧毒品、爆炸品须二人或二人以上提货。

第八章 事故应急及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各学院(部)、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学院(部)、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附件:

1.太阳成集团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2.太阳成集团危险化学品领用登记表

3.太阳成集团危险化学品库存登记表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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